根據WIPR的讀者,美國最高法院在認為美國政府禁止歪理商標的情況下,在李譚華作出了正確的決定。
在一項調查中,WIPR向讀者詢(xún)問(wèn)法院是否作出了正確的決定 - 多數(61%)表示是。
美國專(zhuān)利商標局(USPTO)否認由搖滾樂(lè )隊的“斜體”創(chuàng )始人Simon Tam提出的申請,將“The Slants”注冊為服務(wù)標志。
拒絕是基于5 USC第1052節(“蘭哈姆法案”第2(a)條),其中禁止可能貶低人員,機構或信仰的商標注冊。
最高法院 本月初 在 李譚譚 (現 Matal v Tam)作出判決,認為商標禁止違反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。
一位同意法庭作出正確呼吁的讀者說(shuō),不應該由公職人員決定什么言論“貶低”。
他們補充說(shuō),公職人員應該“堅持以商標的以消費者為中心的核心商業(yè)功能:混淆相似性,欺騙性,描述性,功能性”的決定性事項。
另外補充說(shuō),“蘭漢姆法”第2(a)條“模糊,不一致地援引了第一修正權利的沖突”,另外還簡(jiǎn)單地說(shuō)“言論自由必須勝過(guò)”。
安倍晉總監肯尼迪法官在同意這一決定中說(shuō):“可以針對某些部分公眾的言論發(fā)現的法律可以反對少數民族和不同意見(jiàn),造成所有人的損害”。
他補充說(shuō),“第一修正案”并沒(méi)有把這項權力委托給政府的仁慈。
不是所有的讀者都同意這種情緒。
一位讀者指出,這項裁決讓美國與其他通常與公共道德法相違背的國家脫節,同時(shí)質(zhì)疑如果納粹符號被包括在商標申請中會(huì )發(fā)生什么。
另一位讀者補充說(shuō),使用“商標的非?;A禁止第一修正權”,因為它阻止其他人自由使用標記
“允許人們注冊商標可以防止第三方使用特定條款來(lái)銷(xiāo)售其產(chǎn)品。如果這個(gè)決定的邏輯貫穿于此,那根本就不應該有商標,因為它們的存在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?!?
對于本周的問(wèn)題,我們問(wèn):“上周,WIPR報道說(shuō),法國國防部的總檢察長(cháng)發(fā)布了一項意見(jiàn),指出鞋匠Christian Louboutin應該能夠在高跟鞋上注冊紅鞋作為歐盟商標。你同意AG嗎?“
- 上一篇:寶馬稱(chēng)商標權被侵犯
- 下一篇:全球“VR第一案”的連鎖反應